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等.提起变更之诉,一般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❶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一定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❷不存在禁止提起变更之诉的法定情形,如提起离婚之诉,须不存在《婚姻法》第2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的禁止提起离婚之诉的情形。变更之诉提起后,直至原告胜诉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原告胜诉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变更之诉又称“变更法律关系之诉”、“消灭法律关系之诉”、“形成之诉”。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法律关系可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存在,也可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结束。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争议,或要求改变某一法律关系内容,或要求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诉诸法院均属于变更之诉。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诉讼理由是存在法律认可的变更或消灭条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消灭,或者如何变更或消灭有争议; 争执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不是权利义务的内容;判决变更后,原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它是一种独立的诉讼,不能并入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中。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如离婚诉讼,分割共有物诉讼等。 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原告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它的特点是:原告和被告对现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在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仍存在。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经常是同时提起。有时变更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 所有权推定 法医学鉴定制度 ☛ 000028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