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古代税制
从夏朝始至鸦片战争,这一历史时期税法的总和。奴隶社会的税收主要包括土贡和田赋。土贡是被征服的藩属和分封的诸侯国向王室进贡土特产品、珍宝、财物等的一种纳贡。夏、商、周的 “贡”、“助”、“彻”,是属于向土地耕种者课征的农产品的税法;而周朝“九赋”中的“关市之赋”与“山泽之赋”,则属对商人和手工业者征收的赋税。奴隶社会赋税的主要形式是实物和力役。封建社会赋税主要有:(1)田赋,是封建主对土地征收的赋税总称。是历代封建王朝的主要税收。有三种征收方式:一是按土地产量课征;二是按土地数量;三是按农户或人丁课税。(2)人头税,即对人丁课征的赋税。(3)对商业、手工业者课征的赋税。如,盐税、酒税、茶税、矿税、渔税、商税、关税等。(4)捐纳,是各级封建政府以捐献方式取得的财物。(5)杂税,如向牧民征收的马税;对车船征收的“力胜税”;对城市房屋征收的 “间架税”; 对牙商征收的 “牙税”; 向当铺征收的“当税”等。(6)土贡。封建社会臣属或诸侯王向王室进献的制度已居次要地位。总之,古代税制主要是以土地和人丁为课税对象,是统治阶级剥削、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