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的货币利息思想
印度是亚洲的文明古国。这个国家最早的经济思想记载于宗教法典中。《吠陀经》是研究古印度经济思想的唯一可根据的经典。《吠陀经》记录的主要是宗教生活的各种知识。它究竟成于何时,尚无确凿的依据。因此,其中反映的经济思想是那一段时期也难以准确划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古印度的经济思想不完全属于公元前6世纪及以前的思想,其中有不少是公元前2或3世纪的,甚至有的出现在公元1或2世纪,特别是雅利安人在印度建立国家之后。《吠陀经》包括四部份:第一部份为对诸神赞颂的诗歌,被称为《梨俱吠陀》;第二部份是根据第一部分发展而成的歌曲,被称为《娑摩吠陀》;第三部分是关于祭祀的礼仪,被称为《耶柔吠陀》;第四部分为巫术咒语,被称为《阿闼婆吠陀》。大约在公元前8世纪到2世纪婆罗门教极盛时期,根据传统吠陀经典的内容发展成为婆罗门法典。古印度的货币利息思想,在婆罗门法典中反映得最集中。
❶它划分了允许放债取息的阶层和不允许放债取息的阶层。在古印度,生活在那里的人是划分为阶层的,称为“种姓”制度。种姓制度将人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是婆罗门,即僧侣;第二级是刹帝利,即武士;第三级是吠舍,即农民、商人和从事货币贷放者;第四级为首陀罗,即卑贱的体力劳动工人,也包括一些移入的非雅利安人在内。婆罗门法典规定不允许婆罗门和刹帝利两种姓放债取息,只允许第三级的人即吠舍放债取息。
❷它指出要实行差别利率:其一,利率随“种姓”之不同而有区别,一般说来凡种姓等级越高的利息越低,如规定各按2%、3%、4%、5%的年利率分别对四个种姓贷放利息。其二,对玩忽其职责的恶人取重利,此外则取轻利。其三,利率随贷放物品之不同而有区别,一般说来,以货币或谷物贷放其利率轻,其余则利率重。
❸它规定了利息支付总额的最高限度。有人主张利息只能支付一年;有人主张支付的利息总额不能超过本金。此外,还规定,在国王逝世时,停止支付利息,待新国王加冕后再行支付利息。
❹它规定了利息支付的各种方式:可以合并交付、分期交付、特定方式交付、劳役代替交付、按日交付和债权人能使用抵押品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