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的人
由派遣国提名为接受国所同意的外交代表的人选。根据使节权,各国均可根据其本国宪法规定以及其它立法程序,任命驻外使馆馆长。当派遣国在正式任命外交代表前,派遣国须向对方国家提供拟派人选的姓名和简历,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对方国家应尽快以相应方式给予答复。如派遣国所提的人选取得接受国之同意,则此人选即被称为可接受的人,派遣国可依其国家宪法或其它立法程序予以正式任命与公布。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条一款规定:“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务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第七条规定: 关于陆、海、空军武官,接受国得要求先提名,征得该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