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处理与大陆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A Permit Allowing the Exchanges of Financial Operation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Mainland of China
台湾当局制定的规范台湾与祖国大陆金融业务的法规。于1993年首次公布,经1995年修改后,全文共7条。该办法规定,台湾的银行不得参加内地的银行主办的国际联贷,或接受内地的银行参加台湾的银行主办国际联贷。但内地的银行参加由第三地银行主办的国际联贷,其借款人不是内地的法人、自然人或机构、团体时,台湾的银行可以接受邀请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