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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公布,经1972年、1982年修正公布,全文39条。其重点内容为:❶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人才为宗旨。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医、农、工、商和其它学院。凡具备3个学院以上者,称为大学,否则为独立学院;❷规定大学设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院院长、各研究所所长、各学系主任各1人,均采任期制;❸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行政、教务会议、院务会议、系务会议、所务会议、训育委员会、教师评审委员会及其会议审议事项的范围;❹大学入学资格须为公立或已立案的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考试及格者;❺大学采学年学分制,以修业4年为原则,但可根据需要延长1—2年,视其性质增加实习1年,成绩优异的学生准予提前1学年或1学期毕业;❻各学系学生经核准后,可选定其它学系为辅系;❼大学生有毕业证书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经入学考试及格,可修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期满经考试通过者,分别依学位授予法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❽私立大学及独立学院除适用本法外,并依私立学校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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