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
1984年依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规定订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❶本规则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并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投资之事业。该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仅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为限,其资本总额不得少于新台币1亿元。
❷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申请时需检附下列文件:公司章程;营运计划书;发起人名单;如有华侨或外国人投资者,并应注明其身份及资金来源;其他经证管会规定所提出的文件。
❸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自证管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向证管会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时需检附下列文件:公司执照影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股东会议事录、董事名册及董事会议事录;监察人名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未于前项期间内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者,证管会得撤销其核准,但有正当理由,得申请证管会核准延展,延展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要变更公司章程,停业及复业,解散与合并,让与全部或主要部分营业或财产,其他经证管会规定应核准的事项,应先报请证管会核准。
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如进行:选任或解任董事或董事长、委任或解任经理人、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或其他主要营业处所、其他经证管会规定应报事项,除依法规定办理登记外,并应立即向证管会申报。
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不得以其自有资金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买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股份股东,除经证管会核准外,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决定运用其信托基金买卖某种上市公司股票时起,至该基金不再持有该种上市股票时止,不得参与同种股票的买卖。
❼限制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人的人选资格,以避免内部交易的发生。
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所缔结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应于发行受益凭证前,报经证管会核准。并在契约核准后,依证管会核准的发行日,发行当次受益凭证,并依证管会规定,编制公开说明书。
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机构保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的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应有独立的会计,并依证管会的规定,作成各种簿册文件,自证券投资信托消灭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❿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因解散、撤销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继续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者,应给由证管会核准的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承受其有关业务。(11)证管会得随时命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其关系人提出财务、业务报告及其他参考资料并得直接检查其财务、业务状况。如发现其中有不符合法令规定的事项,得命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