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审议免试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审议免试规则文件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制定。1917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共十三条。对司法官考试之免试作了详细规定:司法总长就具有司法官考试应考资格人员中,认为堪胜司法官之任者,得连同证书及文件咨请或呈请委员会审议;大理院院长等人亦得咨请或呈请司法总长送交委员会审议;驻外公使、大学校长等人得就该校法律本科优等毕业学生函请司法总长送交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接受各种文件后即行调查、审议,根据受审议人员之资格、学力,分别作出不应免试、免甄录试、免初试或并免再试之议决,如准予免试,并得指定司法官之种类。委员与受审议人员有亲属关系者,应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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