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1999年中国的从业人员总数为70586万,其中城镇国有单位从业人员数为8572万,集体单位为1712万,股份合作单位为144万,联营单位为46万,有限责任公司为603万,股份有限公司为420万,私营企业为1053万,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为306万,外商投资单位为306万,个体单位为2414万。1999年乡村从业人员总计为49572万,其中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12704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为969万人,个体从业人员为3827万。2002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3740万人,比2001年末增加71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4780万人,增加840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