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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指定审案官员的制度。推官,掌断刑狱之官。元代定制,各府路所设推官专掌刑狱之事,不得参与他事。《元史·刑法志》: “诸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冤滞,董理州县刑名之事,其余庶务,毋有所与,按治官岁录其殿最,秩满则上其事而黜陟之。凡推官若受差不闻上司,辄离职者,亦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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