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暂行规程
1940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共十一章七十九条。规定:合作社为法人,根据其主要业务分为四种。(1)凡合作经营种植、饲养、农田、水利、牧畜、造林、开荒、纺织及制造一切农村自用品和职业上之用品者为生产合作社。(2)凡经营社员农业生产品、工业生产品之联合推销者为运销合作社。(3)凡直接供需并置办社员生产之日用品及职业上之需用品者为消费合作社。(4)凡经营农业生产之放款及农村之储蓄者为信用合作社。凡不依照规程所组织的商店、工厂及未经所在地县政府登记者,一律不得用合作社名称。规程还就合作社的设立、社员、社股、结算及盈余之分配、职员、会议、解散及清算、合作社联合社、监督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