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中外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统一的会计帐簿,并接受税务机关和主管机关的监督。中外合作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任命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合作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报酬、福利等事项,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需用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在中国购买,也可在国际市场购买。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批准可在中国市场销售,企业外汇不能平衡的,由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调剂解决。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纳税并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合作企业合同期满时,合同已明确资产和债务归属的,不再另行清算; 合同未明确资产和债务归属或者提前终止的,由合作各方协议提出清算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报请原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