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叙❶又称合说。修辞方法之一。前面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事物,后面却合并起来叙说。如诸葛亮《出师表》:“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前面先提出了郭攸之、费祎、董允三人,后面则用“皆良实,志虑忠纯”加以概括,用词经济,结构紧凑。根据前后不同事物相应的距离,合叙分为单句式合叙和复句式合叙两种。 合叙 合叙继分叙之后,把时间地点统一在一起进行交待的一种叙述方法。合叙是与分叙相对而言的,没有分叙,就没有合叙,两者须结合使用。参见“分叙”条。 ☚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概叙 ☛ 合叙 合叙修辞方式(辞格)之一。也叫“并提”。前两件事与后两件事分别相应,合起来叙述,就是合叙。如“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诸葛亮《出师表》),实指作奸犯科者刑,为忠善者赏;“自非亭午夜分,不见曦月”(郦道元《水经注·江水》),实指亭午见曦,夜分见月。合叙这一辞格能使语言凝练,行文免于板滞。但如不明史实,不细审文意,也容易误解。 ☚ 变文 并提 ☛ 合叙辞格之一。亦称“并提”。在一个句子中同时表述两件相关的事,以求句子紧凑、文辞简练的修辞方法。如《史记·韩王信列传》: “夫种、蠡无一罪,身死亡。”等于说:“文种无一罪而身死,范蠡无一罪而亡命出逃。” 合叙 合叙一、辞格语。又称“并提”、“合说”。指语词的变化修辞,特点是变分为合,化繁为简,使句子简洁紧凑并富有变化。例如三国蜀诸葛亮《前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作奸犯科”和“为忠善者”是两种不同的人,先作分说,然合说其不同结果,即对前者予“刑”和对后者以“赏”。又如“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据《三国志·蜀志·董允传》,侍中唯郭攸之、费祎二人,董允是侍郎,文中将三人以“侍中、侍郎”并提,也是一种“合叙”。与前例略有不同。与前例相同者还有《汉书·晁错传》“劲弩长戟,射疏及远,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劲弩所以射疏,长戟及远。又如《史记·韩信卢绾列传》“夫种、蠡无一罪,身死亡”,原文意思是“种无一罪,身死(自杀而死)”、“蠡无一罪,身亡(亡命出逃)”,“无一罪”是共同的,先说,然后合说“身死亡”,不可理解为“二人皆身死”。与上述后例相同者,如《汉书·魏豹传》“齐楚遣项它、田巴将兵随市救赵”,事实是齐国派遣项它,楚国派遣田巴。这种前后皆用合叙的,如《庄子·徐无鬼》“饮食君之酒肉”,本意说“饮君之酒、食君之肉”而文中全作合叙。二、叙述笔法语。常常与“分叙”配合起来使用。分叙,指在叙述过程中分述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同一时间内不同地点发生的事情,又称“平叙”。合叙,则是以综合叙述之方式将分叙的统一起来,可以更加突出主题,使脉络清晰,故又称作“总述”。可参见“叙事十一法”及有关各条。三、句法语。指总述语句。常常与“分说”配合起来使用,有“合而分”或“分而合”的效果。例如《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范睢既相,王稽谓范睢曰:‘事有不可知者三,有不可奈何者亦三(以上合叙):宫车一日晏驾,是事之不可知者一也;君卒然捐馆舍,是事之不可知者二也;使臣卒然填沟壑,是事之不可知者三也(以上分述“事有不可知者三”)。宫车一曰晏驾,君虽恨于臣,无可奈何;君卒然捐馆舍,君虽恨于臣,亦无可奈何;使臣卒然填沟壑,君虽恨于臣,亦无可奈何(以上分述“有不可奈何者亦三”)。’范睢不怿。”今人或称“总说”。“复指”中有一类“总分复指”,与此并无二致。先总述后分述的,例如,《孟子·尽心下》“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先分述后总述的,例如唐代韩愈《送孟东野序》“金、石、丝、竹、匏、土、革、木,八者,物之善鸣者也”。 ☚ 夸饰 曲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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