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2日合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共5章17条。该法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均受常务委员会监督。该法规还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违宪违法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 ☛ 0000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