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míng lì❶著作的体例。范宁《穀梁传集解序》:“于是乃商略~~,敷陈疑滞,博示诸儒同异之说。” ❷刑名和案例。《唐律疏议·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故以~~为首篇。” 名例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唐律12篇篇名之一。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唐律疏议·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名例源自李悝《法经》的具法,秦商鞅改具法为具律,汉《九章律》仍称具律,均在各篇之末。三国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律,移置首篇,从此成为通例。晋律20篇分刑名、法例。宋、齐、梁、北魏因袭之,北齐复为刑名,隋复为名例,唐至明清不改。由于名例是是诸律的总纲,自魏以来,均列第一篇。唐《永徽律》的名例篇计6卷57条,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项。明律、清律同。 名例 035 名例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于近代刑法总则。《唐律疏议·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其源为李悝《法经》的具法; 秦改为具律,汉因之。均置于篇末。曹魏改称“刑名”,移于篇首。晋于刑名中开辟法例;北齐合刑名、法例为“名例”。隋至清各朝因之。大体皆规定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 ☚ 库律 钱法 ☛ 00003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