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关于修订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习称“维斯比规则”,又称“维斯比议定书”。 对“海牙规则”进行修订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第12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因其草案曾在维斯比城签署,故又名“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议定书将适用范围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扩大至货物从缔约国起运的提单以及规定“海牙规则”或赋予该规则以法律效力的国内法约束的提单,同时对“海牙规则”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 ❶ 适应集装箱运输发展,增加关于集装箱货物的有关内容。 ❷ 提高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以金法郎代替英镑,并建立了以件/单位与公斤的双重计算标准。 ❸ 规定对承运人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适用相同的抗辩和责任限制。 ❹ 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享有与其相同的抗辩和责任限制等权利。 ❺ 增加了当提单转让到第3人手中具有最终证据效力的规定。 ❻ 增加了承运人的追偿时效等。经该议定书修改的“海牙规则”成为“海牙-维斯比规则”。中国没有加入该议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