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项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公布了“职业病”的范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具体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