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 是1951年6月7日发布的。 全文共61条,主要内容是:(1)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见人民群众,领导人应经常检查指导。(2)对人民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凡本机关能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 转交下级机关的要检查催办。(3)凡控告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应交人民监察机关处理。 (4)对报刊所载人民群众的批评或意见,有关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应在该报上作公开的答复或检讨。(5)处理来信来访建立登记、研究、转办、检查、催办、存档等制度,并定期总结。 (6)应经常检查总结,定期向上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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