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债权受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约束的债权。凡在和解协议为法院裁定认可前成立的债权均为和解债权,但有财产担保和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除外。和解债权只能依和解协议的规定受偿,不得单独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个别要求清偿。对债务人所欠雇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税款是否为和解债权主张不一。有人主张应作为和解债权。反对者认为,这两种债权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不再存续的情况下可作为破产债权,但在债务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以维持企业存续时,不应作为和解债权。这两种债务是企业内部债务和企业与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债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务,不参加和解关系,故不应为和解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