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xianyangdiqu zhongji renminfayuan
1961年5月成立,初建时地址设在原咸阳市法院内,后迁至法院街。管辖咸阳市、兴平县、乾县、邠县、三原县、盩厔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二审上诉案件,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年8月,陕西省调整属县行政区划,决定恢复原合并大县前的各县县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咸阳市、三原县、泾阳县、淳化县、栒邑县、邠县、长武县、永寿县、乾县、醴泉县、盩厔县、鄠县、兴平县、高陵县市人民法院。1964年,人民法院内增设司法行政科,负责管理司法行政业务,干部增至16人。1965年,成立咸阳地区巡回法庭,负责“社教”地区刑事一、二审案件,法庭有权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咸阳地区中级法院被军管,一切审判活动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代行。1973年8月恢复咸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编制18人,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1981年增设政工科,负责干部管理工作。1982年设刑二庭。1983年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5月,随着行政区划的改变和咸阳市的设立,咸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