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条例》
198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适用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方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条款有: ❶ 贷款种类; ❷ 借款用途; ❸ 借款金额; ❹ 借款利率; ❺ 借款期限; ❻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❼ 保证条款; ❽ 违约责任; ❾ 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例。 借款人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如无物资和财产作保证,也可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