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哈尔宾特别市人民法院规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哈尔宾特别市人民法院规则解放战争时期的司法文件。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人民法院公布,共九条。具体规定除基本群众间一般争讼采用“座谈”式外,审理案件一律采用法庭形式。为维持法庭秩序,入庭者必须遵守如下规则: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未经审判员传唤或命令不得进入法庭或擅离法庭,对所讯问题不得答非所问或拒绝答复,所为之陈述经书记员当庭笔录后,须署名盖章或捺盖指印,并有权请求更正。旁听者须经法庭许可始得发言,对审讯如有意见,闭庭后才能向法院提出;入庭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宣判时应起立静听;违反规则者由审判员随时制止,并得给以警告或拘禁两周以下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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