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1886年8月国民议会通过,后经多次修改。除序言外,共有22章219条。宪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众议员任期4年。议会有对政府进行政治监督的权力。总统是国家元首,享有广泛的经济干预权和行政管理权,总统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总统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司法权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和各级法院行使。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8年,不能连任。检察机关的职权由总检察长和国家总监及其下属人员行使。总检察长由总统提名,最高法院任命,任期6年,不能连任。国家总监由众议院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能连任。宪法还规定了个人财产不可侵犯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