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尼加共和国宪法1949年11月7日在1871年12月1日颁布的宪法基础上修改而成。主要内容: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一院制议会行使,议员任期4年,每2年改选一半,议长每年改选一次。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任。内阁由总统和各部部长组成,内阁会议主席由总统担任。司法权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其他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由议会选出,任期8年。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保障个人正当权利和财产,保护劳工,保障宗教自由。为维持社会秩序,设立国民警卫队,但不建制军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