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公示主义大陆法民商法中以行为公示作为商行为生效要件的立法原则和学说。根据该原则,交易性商行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公示要件,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按照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商法规定,公司招募股份或发行债券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众公告; 公司决议合并或减少资本时,须对债权人公告; 商人的创设、变更、解散必须履行登记公告程序;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须将公司董监、经理及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向公众公告; 票据行为须以行为人签名为行为生效要件,商主体在主要营业地有义务备置登记文件和有关帐册,等等。商公示主义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它有利于保障社会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