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有效期为20年,续展期为20年,宽展期为6个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为10年,宽展期为6个月;《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1996年4月1日前申请的有效期为20年(不含4月1日,已要10年的为10年),在此日期以后应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