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欠清朝行商欠外国商人的债款。包括四个方面:在正常交易中,洋行商人欠应付外商货物款项;洋商向外商的借贷;洋行倒闭所欠款项;洋行商人挪用应付外商货物款项以缴纳税款或贡派、摊派造成的欠债。商欠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华早期经济侵略的形式。由于中国封建社会中没有近代的金融信贷制度,一些资本薄弱的行商销售外商货物后未能及时筹款归还,外商趁机不收借款,以高利率借于行商,累年加息滚算,造成了数目庞大的商欠。到鸦片战争爆发时,已积欠三百万元。 《中英南京条约》规定赔款两千一百万元,其中即包括战前累积的三百万元商欠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