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租地
民国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侵占的各种土地之一。根据1915年的“二十一条”第二条,日本在“南满洲”“可以商租必要的土地”,用以经营工商业或农业,进行经济侵略。“二十一条”被废止后,1929年中国政府又公布《严禁盗卖土地条例》,严禁擅自出售土地与外人,违者严惩,直至处以死刑。但非法的商租地依然存在,窃地行为并未停止。据满铁调查, “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在东北商租土地达12万件以上,其中满铁占了3万件以上,而正式报告给日本领事馆的只有几千件,大多是暗地进行。伪满时期,日本将“商租权”合化法,并且进行了所谓商租整理,使商租地大增,日本统治者称此期间的商租地为“新商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