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税收
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农业收入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国家采取征税办法参与农产品的收入分配,也是农民为了国家建设而交纳的一部分劳动产品。
1949—1990年,广东农民共交纳农业税正税297. 5亿公斤(细粮、下同),折款80. 42亿元,约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5%。从总体来看,农业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但农业税收曾经是取得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民主革命时期,农业税收入占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财政收入的80%,建国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25%,“一五”时期约占20%。后来,随着国营工商经济的迅速发展,二、三产业的积累日益增多,国家对农业实行轻税、稳定负担的原则,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90年为2.2%,但农业税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直接掌握、储备必要的粮食,保证军需民用、稳定物价、救济灾荒和稳定政局等,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