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改革以来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
1982年下半年起,天津市开始推行以大包干(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结束了人民公社的经济体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把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由集中统一经营一个层次变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公社和生产大队(后改为乡镇、村)是合作经济的主体,行使对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运用经济手段分别对所属经济部门和单位进行宏观决策与调节,创造和提供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但不干涉承包经营的内部活动。第二层次以家庭和团伙承包为代表。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享有一切权力、责任、义务和利益。两个层次既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既有利于在统一经营方面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又有利于克服小私有者的狭隘性,充分发挥分散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把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的分配方式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