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须正确处理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解决生产资料的占有权问题,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和基础。经营方式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之下,获取社会存在和发展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手段。虽然经营方式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制约,但主要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两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集体经济为主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而且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例如,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实行以集体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和多形式、多层次的生产责任制,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收到了既不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又起到了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功效。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我们把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混为一谈,经营方式稍有变化,就认为是对集体所有制的侵犯。农民留点自留地、搞点家庭副业和小商品生产,就认为是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就去“堵”、“批”、“刈”,把农村合作经济搞得僵化而死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村实行以家庭为主的大包干责任制是姓“社”还是姓“资”问题的讨论,冲破了长期以来把所有制和经营方式混为一谈的旧观念,才使农村合作制摆脱了旧模式,走出了死胡同,迈进了新天地。事实说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主必须坚持,经营方式必须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