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地方性法规。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4章54条。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有审查规范性文件、审议和考核、受理申诉工作报告和听取专题汇报、视察和检查、评议和考核、管理申诉和意见、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撤职、其他;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检查,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撤销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