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查条例》
国民党为压制人民言论自由于1933年1月19日制定的《新闻检查标准》,同年10月5日又作了补充规定。 《新闻检查标准》规定,在国民党统治区报刊上发表任何文字,都要在刊出以前,将稿件交国民党新闻检查官检查。检查官可以任意删改和扣留。 各报刊新闻,须以中央通讯社消息为标准,不得刊登对国民党有不利影响的消息。《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开放爱国运动,释放政治犯,取消《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和《新闻检查条例》,承认现有爱国团体的合法地位,扩大爱国团体的组织于工农商学各界,武装民众实行自卫,并配合军队作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