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佣金制顾客委托经纪人代为买卖证券支付一定费用的规定。这项费用称为佣金。顾客支付的佣金多少由交易所固定下来,并以证券交易所特制的佣金表中查得。因此,称之为固定佣金制度。但是,佣金的多少依交易所的不同而不同,并且即使在同一交易所,佣金的多少也会因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早在1972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统一的固定佣金制度,规定固定佣金率,作为最低标准,贴在墙上,经纪商应得佣金的多少可从特制的佣金表查得,佣金率根据每个委托单上股值的大小分成等级,逐步降低,随时修订。这种制度被许多国家证券交易所采用。1971年起、由于受了投资者尤其是买卖数量较大的投资者的压力,SEC规定在每张委托单上买卖股值在50万美元或以上其佣金可以议价的方式进行,这个数量后来又减少到30万美元或以上。尽管这样,许多大机构投资者仍转入到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交易,使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会员商减少很多佣金收入。于是,在1975年5月1日,把所有佣金都改为可以由双方商议决定,以前所订的佣金率表,仍继续作为最大机构计算佣金的基础。自此以后,经纪商可以自由规定任何所需要的佣金率,或者与客户洽谈对每笔具体交易所收取的费用。前一方式比较普遍地用于替小投资者进行的 “零售” 交易,后一方式经常为机构投资者和其他从事大量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所采用。结果,各个大证券公司的佣金表取代了交易所统一的佣金表。前几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也实行了同样的改革。这样,固定佣金制便被商议决定佣金制所取代。固定佣金制与议定佣金制的主要区别有: ❶固定佣金制度产生于证券交易初始阶段,交易量小,经纪人的工作难度小;实行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固定统一的佣金率。而商议决定佣金制度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其他投资家如养老基金会的兴起和场外交易的发展,使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在整个证券交易中的地位降低,为了增强其竞争力,证券交易所进行改革。改革内容之一就是用各大证券公司制定自己的佣金表取代交易所统一的固定佣金表。 ❷经纪商服务的方式不同。在固定佣金的时期,经纪商在服务价格上的竞争是受限制的。为了争夺顾客,他们得提供其他服务项目,如对大投资者提供调研资料、证券分析、计算功效等信息和资料。自实行竞争性议定佣金制度后,对于大量交易的佣金率降低很多,对于小量交易经纪商只收取所提供单纯的经纪服务的佣金,不提供其他任何资料。 ❸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打交道时,也可就佣金率讨价还价,同时结合公司的服务质量来考虑在哪一家开立账户买卖证券。各主要证券公司一般都按月公布其佣金表。显然,在议定佣金制度下各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比固定佣金制度下更为激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