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社会主义民法中除所有权的一般保护方法外对国家所有权专门规定的特殊保护方法。包括: (1)要求返还被他人不法占有的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 追索被他人不法占有的财产不受善意占有制度的限制; (3)所有权不明的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在事实上无法确定,又无证据表明其他民事主体对该财产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推定该争议财产为国家所有。对国家所有权进行特殊保护的理论最早出现于苏联民法学界,以后为立法所肯定。对于这一理论及立法原则中国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特殊保护原则不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不利于保障和发展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中国的民法通则未对国家所有权作出特殊保护的明文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