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监察机构1953年3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指出,税务机关的检查单位改称为监察单位,对《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作了修改。3月24日发出 《关于税务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至此,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察机构正式建立。1959年起监察机构被撤销。1985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恢复了监察机构。1988年5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国家税务局。1988年11月,国家税务局正式组建监察司,监察司下设两个处,一处主要负责综合、制度建设等事务,二处主要负责案件查处、审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