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券条例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于1981年1月28日颁发。目的是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主要内容有:国库券的主要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并且实行分配发行。此外,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为自愿认购。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给付、不计复利。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分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1万元、10万元、100万元八种,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条件还规定了发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