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法关于“国家”所拥有财产的管理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69年1月27日公布。后经两次修正。台湾现行国有财产法于198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全文共8章77条。主要内容: (1)“国家”依该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国有财产;(2)管理机构依法对国有财产实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3)制定了国有财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核检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为了保护国有财产,该法还规定了奖惩办法。其中规定:经管人员隐匿或侵占国有财产的,依刑法处罚并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为保证该法施行,由台湾当局行政院另行制定施行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