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2年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计划控制数字的颁发,计划草案的编制及审查,计划草案的组成及内容,计划表格,计划的批准及附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计划法规。 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共分七部分五十二条。为健全计划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其中包括除总则与附则外,主要规定了关于计划控制数字的颁发;计划草案的编制及审查;计划草案的组成及内容; 计划表格; 计划的批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