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部门分类
亦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基层单位、个体从业者,按其社会经济职能的同一性所进行的分类。我国早在50年代就由计划、统计、劳动等部门联合制订了适合于职工分组的国民经济部门分类,并于1964年和1978年先后作过两次修订。1981年8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总局编制了我国的 《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目录》,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制定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在业人口的行业分为十五个大类。为了实现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科学化、标准化和通用化,从1985年起,我国又实施了作为国家标准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标准。我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中的各门类编码及名称如下表所示:
| 门类编码 | 门 类 名 称 |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Ⅺ Ⅻ ⅩⅢ | 农、 林、 牧、 渔、 水利业 工业 地质普查与勘探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 邮电业 商业、 公共饮食业、 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房地产管理、 公用事业、 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 卫生、 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教育、 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金融、 保险业 国家机关、 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其他行业 |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及联合国都有自己的国民经济部门分类或经济活动分类。其中,苏联、东欧等实行MPS的国家的分类方法与我国类似。而西方实行SNA的国家及联合国的分类方法则与我国有所不同。下面给出联合国的 《全部经济活动标准产业分类》 (ISIC),以便比较。
| 产业编号 | 产 业 名 称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农、 猎、 林、 渔业 采矿和采石业 制造业 电力、 煤气、 自来水和供水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商业、 餐馆和旅馆 运输、 仓储和通讯 金融、 保险、 不动产和商业服务 政府、 社会和个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