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事业管理法”规定“国营”事业的范围,经营方针,以及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1月20日公布施行。现在台湾仍然有效。全文共5章38条。该法适用于“政府”独资、“政府”与人民合资以及合资经营中“政府”所占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公司。主要内容: (1)管理机关依法对“国营”事业的组建、合并、改组或撤销,以及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2)规定了“国营”事业的资产划拨、营业收入的预算和决算、产销计划的编制、审核的办法和程序;(3)“国营”事业工作人员的考核、招聘和管理方法。其中规定:“国营”事业的工作人员除依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经营或投资于其所从事的同类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