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营企业财务体制改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营企业财务体制改革 国营企业财务体制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权、财力关系等根本制度的自我完善过程。我国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随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而发展和完善的。建国初期到1957年前后,逐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特征是: 国营企业的财务收入直接纳入国家预算、企业仅进行成本核算、计算盈亏、利税全部上交; 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等所需资金,均由国家预算拨款; 亏损由预算补贴,并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留成制度。1958年起,因企业下放地方管理,适当扩大企业财权,使财务体制发生如下变动: 国营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改为由银行统一供应,即实行“全额信贷”办法; 国家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参见“利润留成”);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企业使用,对小型技术改造措施,实行贷款办法。1962年起,原下放地方的企业大部分收回中央管理,与此相适应,重新实行集中管理体制;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实行由财政核拨定额以内的资金,超定额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停止执行利润留成制度,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办法; 企业“四项费用”(即技术组织措施费、新种类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开支由财政拨款。1967年起,终止“四项费用”拨款制度,折旧基金再次下放,使地方、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有较大的使用权力。1969年起,又停止企业从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改按工资总额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直到“文革”后期,国营企业财务体制基本上属于统收统支体制。1978年后,国家对这种体制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改革。1978年起,恢复从企业留利中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1979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并在部分企业中实行“利改税”试点。1983年起,实行征收所得税制度,即第一步“利改税”,对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仍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分成制度、1984年10月开始了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向国家交税,即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 ☚ 企业利税率 农业会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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