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审理战犯的国际法庭。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法、苏四国于1945年8月8日缔结《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建立1个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那些罪行没有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第1条)。《协定》附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权以及判决与刑罚作了具体的规定。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总部发出《特别通告》,宣言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特别通告》对于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权以及判决与刑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国际军事法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成立的专门审判战争罪犯的国际性司法机构。它不是国际常设机构,只是在战争开始或结束后出于审判战犯的需要而临时设立,审判任务一经结束,即告解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提出追究德皇威廉二世的战争责任,并在凡尔赛和约中规定了法庭的组建,但未能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分别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成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和日本的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 国际军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cou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