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常设法庭
即国际裁判常设法庭。亦称常设法院。国际联盟的司法机构。1921年9月国际联盟批准了《国际裁判常设法庭规约》,1922年1月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了国际常设法庭。按规约规定,法庭由11名法官和4名候补法官 (1929年后法官增为15名,候补法官取消) 组成。法官由国联大会与行政院分别投票选举,在两个机构选举中均获多数者当选,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法庭设正副庭长各1人,由法官相选。法庭主要受理国联成员国及盟约附件所载各国的诉讼,并可就大会或行政院提出的事项发表咨询意见。“二战”以后,法庭随同国际联盟于1946年4月解散,原地定应提交常设法庭的案件一律移交国际法院处理。国际设法庭曾作出判决30项,发表咨询意见27条,发布命令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