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海上安全法规。为防止船舶碰撞,保证海上交通安全。1910年,国际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第1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制定出第2部规则,取代第1部规则,1954年生效。1960年,对第2部规则修改,1965年生效。1972年10月,国际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大会,签署《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7年生效。1981、1987、1991、1993年,对1972年规则又进行修改。中国1980年4月10日全面实施1972年规则。该规则有5章、38条和4个附录。第1章,总则3条;第2章,驾驶和航行规则,16条;第3章,号灯和号型,12条;第4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5章,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