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港口制度公约
经国际联盟交通及过境委员会审议,于1923年12月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港口国际制度公约及其所附的规约。其目的是确保“国际联盟盟约”中关于交通和过境的自由及会员国在通商方面的公平待遇。港口公约的附属规约规定,港口是指航海船舶常常往来并供对外贸易之用的一切港口。国际港口制度公约及其附属规约的主要内容是:
❶在利用港口时,按照利用港口的互惠原则,每一缔约国的海港在航海和商业活动的利益方面,对任何其他缔约国船舶所载货物和旅客,给予与本国船舶同等的待遇;这种平等待遇包括停泊地点的分配,货物装卸等方面的便利和税款等。
❷每一缔约国对通过该国所辖海港进出口的货物核定和征收关税、地方入境税或消费税或各项费用时,不应考虑到船旗差别。所征关税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国其他海关对同样条件下到达的货物所征的关税。国际海港制度规则通用于一切公有或私有船舶,但不适用于军舰或执行警察或行政任务的船舶,也不适用于渔船及其捕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