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贸易以无形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成果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的国际贸易。这种精神成果以物质形态或服务形态为载体而存在。以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成果有: 具有版权(著作权)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软件等,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具有专利权的技术发明和设计以及相关的高新技术设备等。以服务形态存在的精神成果有文艺表演、教育服务、管理服务等。知识贸易的方式有: (1) 知识所有权的完全转让,即一次性买断;(2) 知识使用权的许可,如商标的许可、专利权的许可;(3) 服务形态的贸易。国际知识贸易需要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在国际上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