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公约》
18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制定的最早的司法协助国际公约,也称《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05年、1954年作了两次修改,修改后的条约共有条文33条。该公约主要规定了: ❶ 司法协助是指送达法律文书或代办对方法院委托的调查或询问; ❷ 域外送达法律文书可采用外交途径送达或领事送达方式; ❸ 在收取诉讼担保金方面不得予以歧视; ❹ 对贫民提供无偿司法救济。此后,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1至第7条关于送达的规定被1965年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所取代;公约的第8条至第16条被1970年的《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从国外提取证据公约》所取代;公约的第17条至第26条被1980年的《对涉外民事诉讼提供便利公约》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