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汇票部分)GeneraUniform Law on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Lotes(Bills of Exchange)
国际联盟理事会1930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统一国际票据法会议通过了三个关于本票、汇票的公约。有关汇票使用和流通问题的部分。主要有:
❶汇票的出票及款式。出票人开立汇票时必须在汇票上写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出票日期和出票地、出票人的签字等内容,否则汇票即视为无效。
❷背书。所有汇票是依背书而转让,但出票人在汇票上另有规定的除外。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且背书人对经其背书转让的汇票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❸承兑。在汇票到期之前,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作承兑提示,付款人必须在汇票上签字并写明承兑日期,否则承兑无效。
❹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应在到期的两个营业日内付款提示。
❺追索权。持票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当事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