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费
建设单位为了使用土地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总称。是土地价格构成的因素之一。土地征用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取决于土地收益和投资收益率两个因素。由于土地投资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因此,对土地投资收益进行补偿时,一般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安置补助费主要是对因征用农村土地而游离出的农业劳动力进行安置和补助的费用。其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力安置费=资金装备水平×游离劳动力人数。
土地征用费
即土地补偿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1)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照需要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时,由用地单位付给被征地者以补偿费。补偿的标准为: 耕地 (包括菜地) 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青苗等,还要支付额外的补偿费。对被征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困难的,还要给予妥善安置和必要的补偿。(2)实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单位,对原承包者为提高土地肥力而追加的投资,应支付一定的补偿费,以保护农民的积极性。